肖某生与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6-13阅读量:(1092)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济阳民初字第1686号

原告肖某生,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景生,山东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肖某生与被告李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某生诉称,2011年12月28日和2012年2月21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现金25000元整,同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两份。后来被告给原告偿还了人民币12400元后,对于剩余的借款,被告就拒向原告支付。对于剩余的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而被告均拒支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2600元及利息(以上述借款数额为本金,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限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某华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1日,被告李某华以生活困难为由向原告肖某生借款现金5000元,2011年12月28日再向原告肖某生借款现金5000元,2012年2月21日以家里翻盖房屋为由向原告肖某生借款现金20000元。被告李某华为原告肖某生出具借条三份,并在借条右下方署名。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5000.00(伍仟圆整),李某华,2011、2、21。”“借条,今借到现金¥5000元(伍仟圆整),李某华,2011、12、28。”“借条,今借到现金¥20000.00(贰万圆整),李某华,2012、2、21。”被告李某华已偿还欠款17400元,尚欠12600元未偿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未约定利息。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三份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肖某生给付被告李某华30000元现金,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被告李某华应当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李某华已偿还17400元,剩余12600元理应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某生借款12600元及相应利息(以12600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限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元,由被告李某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莹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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