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某与郭某某、赵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5阅读量:(1644)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熟虞民初字第01305号

原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龚蕾蕾、王宇红,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兆华,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书面申请追加董海亮、赵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原告又撤回了对董海亮的起诉,本院已口头裁定准许。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龚蕾蕾、被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兆华、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某诉称:2014年4月4日,被告郭某某与原告在五星菜场因争风吃醋,被告郭某某、赵某对原告进行殴打,后原告送医治疗,原告的伤情被常熟市公安局鉴定为轻伤一级。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失492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又增加诉请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故意伤害造成的损失59813.01元。

被告郭某某辩称:1、原告是我和董海亮、赵某三个人打伤的,应由三个人共同承担责任;2、我方已赔偿了5000元,应在赔偿总额中扣除;3、原告也有过错,原告应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赵某辩称:我没有打原告,但我愿意赔偿原告5000元,作为对原告不尊重的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郭某某因争风吃醋伙同董海亮、赵某等人在常熟市山镇五星菜场附近,被告郭某某对原告拳打脚踢,致原告受伤。经常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原告钱某某之损伤构成人体轻伤一级。

原告受伤后,即被送往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额颞顶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积气、颅骨骨折、颅底骨折。住院时间为2014年4月4日至2014年5月9日,住院35天,花费了医药费51693.51元。其中被告郭某某垫付了5000元。

又查明,2014年9月11日,被告郭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上述事实有病历、出院记录、用药清单、医疗费票据、发票、证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刑事判决书、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的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郭某某致伤原告钱某某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被告郭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病情以及当事人陈述,被告赵某殴打原告致伤的证据不足,故被告赵某不承担责任。

对于原告所主张的赔偿费用,可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1、关于医疗费,原告主张医疗费51693.51元,有票据为证,故本院予以认定。

2、营养费,原告主张525元(35天×15元),本院认定35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414.5元,符合规定,故本院予以认定。

4、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4500元(50元/天×90天),符合规定,故本院予以认定。

5、关于误工费,原告主张1680元。质证中,被告郭某某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6、关于交通费,原告主张1000元,本院酌定3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51693.51元、营养费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4.5元、护理费为4500元、误工费168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58938.01元。由被告郭某某按100%的比例赔偿,扣除已支付的5000元,还应赔偿53938.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钱某某的各项损失计53938.01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73×××1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498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50元,被告郭某某负担448元(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剩余部分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审 判 长 徐振华

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

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温肖芸

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