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某某等与某有限公司、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24阅读量:(1734)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0116民初478号

原告李某。

原告平某某。

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冰,北京中伦文德(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普提金商务中心**座***。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宏昆,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号***房。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胜利,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剑,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敖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军,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匡仁国、梅利娟,湖北思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某、平某某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中辰公司)、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航空公司)、被告敖某某、被告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曾庆伟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平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夏冰,被告中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宏昆,被告南方航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胜利、张剑,被告敖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军,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匡仁国、梅利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平某某诉称:李士民是原告李某、平某某的长子。2015年11月4日,被告中辰公司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签订机库照明改造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中辰公司为被告南方航空公司进行机库照明改造,被告中辰公司授权被告黄某为其洽谈签订合同的代理人,签订合同的代表人为敖某某。合同签订后,被告中辰公司代理人黄某找到李士民、卢亮、苏成、周波四人,由四人对该工程改造项目提供劳务,口头约定工期一个月,劳务费为20000元。2015年11月6日,被告中辰公司的代表人敖某某为李士民等四人向南方航空公司缴纳40元办理了出入机场的工作场所的证件费用后,在南方航空公司现场负责人郭德源的引导下进入南方航空公司机库开始进行照明工程的改造施工。2015年12月5日下午,李士民等人在机库进行灯具改造,在装完第二台灯的时候,李士民在航吊上对地下的周波说:装好了,可以移动航吊了。周波就去开航吊,周波打开航吊电源,准备去开航吊开关,李士民在准备起身更换工作位置时,李士民的头不小心碰到头顶上的灯具就从高处坠落下来。由于现场只有两名施工人员,当日下午16时10分许李士民才被送到武汉市中心医院抢救,由于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李士民被送到医院25分钟后就被宣告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中辰公司作为李士民的雇主对其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应派人对现场进行管理,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南方航空公司没有人员管理,李士民受伤时正是由于现场无人管理才导致错过了抢救时间,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士民自2005年起就来汉工作,其居住地、收入地均在武汉市城镇,故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中辰公司的雇佣关系明确,原告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应依法给予赔偿,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763.50元,其中:死亡赔偿金497040元、丧葬费21608.50元、生活费169279.50元、医疗费2227元、交通费10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5000元、误工费21608.50元、死亡补偿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

原告李某、平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死亡医学证明书、门诊病历。证明原告的亲属李士民于2015年12月5日因为从高处坠落死亡的事实。

证据二: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证明本次事故发生的事实。

证据三、机库照明改造施工合同。证明被告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分别为施工方和发包方。

证据四:法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黄某身份证。证明被告中辰公司委托被告黄某办理该工程的评审、谈判、签订该工程的事实。

证据五:门诊收费收据。证明原告的亲属因抢救用去医疗费2227元。

证据六、住宿费收据。证明原告处理丧葬事宜用去住宿费5760元。

证据七、火车票13张、飞机票、登记牌7张。证明原告分别用去交通费为1342.5元、527元、3240元的事实,共计发生交通费10709.50元

证据八:电信收费发票、手机通话详单。证明死者李士民使用武汉电信的号码,每月缴纳话费,长年居住在武汉市。

证据九: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3日期间,李士民的银行存款、生活、居住地均在武汉市,并租房居住和每月支付房租800元的事实。

证据十:营业执照、员工信息表、户籍证明、考勤统计、工资表。证明李士民于2008年4月19日入职在武汉嘉裕华广告公司工作,2012年6月离开该公司,可以证明李士民长期在武汉市生活、工作。

证据十一:身份证、证明。证明二原告属于农村居民,年岁已高,不能从事农业劳动,需要赡养。

证据十二:调查笔录、房东的身份证。证明2014年5月至2015年9月李士民承租了常码头185号的房子,2015年5月16日向房东汇款800元房租。

被告中辰公司辩称:一、中辰公司与南航公司鉴定的机库照明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南航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当对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南航公司在招标书中明确要求投标企业应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者建筑施工三级以上资质,我公司的专业资质中没有达到南航公司的资质要求,双方签订合同,显然属无效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南航公司作为发包人,应对李士民的死亡承担的赔偿责任。二、南航公司未通知中辰公司进场施工,中辰公司也未实际进场施工,中辰公司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三、中辰公司从未授权敖某某、黄某进场施工,从未授权敖某某、黄某雇佣李士民,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中辰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被告中辰公司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南航湖北分公司机库照明改造工程询价采购文件复印件。证明南方航空公司要求投标公司必须具备城市及大棚里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者建筑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及资质,但中辰公司不具备该资质。

证据二:南航湖北分公司机库照明改造工程报价文件。证明中辰公司没有南方航空公司需要的相关资质。其中授权委托书证明中辰公司委托黄某为该工程办理投标事宜,代理人无权委托。

证据三:机库照明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中辰公司与南方航空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南方航空公司未依照合同的约定通知中辰公司进场施工,是敖某某雇请李士民等人进场施工,其行为与中辰公司无关。

被告南方航空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述的亲属李士民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依照法律规定,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二、南方航空公司与本案的中辰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依法不应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中辰公司提供的施工文件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资质,因此,应由中辰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南方航空公司对现场管理的状况如何并不是造成原告亲属死亡的原因,因此,南方航空公司不对李士民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尽管如此,事故发生之后,南方航空公司积极的进行了救治,最大限度的为挽救死者的生命作出了努力。综上,南方航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南方航空公司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询价采购文件。证明南航对该工程的资质要求。

证据二:报价文件。证明被告中辰公司符合资质条件。

证据三:机库照明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南航与中辰公司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相互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证据四:证人(郭德源)证言。证明事故发生后,南航采取了积极的应急抢救措施。

证据五:南方航空公司付给中辰公司工程款的发票。证明案涉工程为中辰公司施工的事实。

被告敖某某辩称:一、敖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案涉的工程与敖某某是无关联的,敖某某也未为李士民办理过任何出入证,工程也没有参与,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案涉工程是黄某组织施工的,敖某某不是雇主,与李士民不存在雇佣的法律关系。三、南方航空公司在明知中辰公司无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发包给该中辰公司施工,二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本案中涉及卢亮,卢亮是李士民的包工头,卢亮作为包工头对李士民死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五、原告违反操作规程,明知自己没有操作证,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原告的损失与敖某某无关联,应驳回原告对敖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敖某某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李某某的调查笔录。证明中辰公司没有资质承接中标的工程。施工用的航吊是南方航空公司所有,南方航空公司允许没有操作资质的人操作航吊。案涉工程是黄某承接的,黄某与中辰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与敖某某无关。

证据二:卢亮的调查笔录。证明卢亮是施工队的包工头,卢亮等施工人员是黄某雇请的,施工现场的航吊是南方航空公司所有,南方航空公司允许没有施工资质的人操作引发的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据三:周波的调查笔录。证明事故的发生是开航吊发生的,李士民在航吊上私自解开安全带造成事故的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黄某辩称:一、黄某是从事灯具、开关销售的个体工商户,我参与到本次工程只是为了销售其产品,并不是承包工程,并没有收到中辰公司要求进场的指令,也没有雇佣李士民进场工作,李士民是如何进场的,黄某并不清楚。二、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敖某某是现场负责的,是什么原因在中辰公司没有通知的情况下敖某某实际进场,黄某并不清楚。实际施工过程中,敖某某向黄某购买了相应的电料产品,这也证明实际施工是敖某某进行的,黄某并不是实际承包人,李士民的雇请也与黄某没有关系,被告黄某从未超越中辰公司的授权范围。因此,本案与黄某没有关系,应驳回原告对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黄某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黄某的个体户营业执照、购买电料产品的转帐凭证。证明黄某实际从事的职业和工程施工是无关的,在施工过程中,黄某只是材料提供商,实际现场施工的是敖某某。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9日,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简称南航湖北分公司)就南航湖北分公司机库照明改造工程公开对外发布询价采购文件,在报价须知前附表中作出了18项具体的内容、说明和要求,其中第9项要求承建单位资质等级需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建筑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项目经理资格要求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2015年10月21日,被告中辰公司向南航湖北分公司发出报价文件,同时被告中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授权被告黄某(职务为经理)为其代理人,授权范围为以中辰公司的名义参加南航湖北分公司的机库照明改造工程的报价,授权在该工程评审、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予以承认。2015年11月4日,被告中辰公司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签订机库照明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工程由被告中辰公司进行施工,同时约定了工程工期、价款等权利义务,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委派郭德源为现场管理人,被告中辰公司委派李超明为项目经理,该合同由被告南方航空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被告中辰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盖章。被告黄某在合同签订后,找到被告敖某某,被告敖某某在前述签字盖章的合同的被告中辰公司盖章处签字。本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中辰公司表示从未授权敖某某、黄某进场施工并雇佣民工。合同签订完毕后,被告中辰公司积极组织人员施工,被告黄某找到卢亮,卢亮又找到李士民、苏成、周波,由四人一起对该工程改造项目提供劳务,口头约定工期一个月,由四人中代表卢亮与黄某商定劳务费为20000元。2015年11月6日,被告中辰公司为李士民等四人向南方航空公司办理了出入机场的工作场所的证件后,在南方航空公司现场负责人郭德源的带领下进入南方航空公司机库开始进行机库照明工程的改造施工。2015年12月5日下午,李士民等人在机库进行灯具改造施工,装完第二台灯后,李士民在准备起身更换工作位置时解开安全带,其头不小心碰到头顶上的灯具后从(约17米左右高)高处坠落下来。当日下午16时10分许李士民被送到武汉市中心医院抢救,由于抢救无效死亡,用去抢救费2227元。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原告李某、平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子李士民,次子李士军。本次事故发生时,原告李某未年满60周岁,原告平某某已经年满60周岁。李士民为农业户籍,事故发生前期租住在武汉市硚口区常码头185号。

还查明:被告中辰公司具备资质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三级、金属门窗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中没有南方航空公司需要的相关资质项目。案涉工程由被告中辰公司施工,该工程未转包亦未分包。本次事故发生后,该工程停工至今未完成施工。2015年11月26日,南航湖北分公司向被告中辰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0元,余下工程款至今未结算和支付。李士民、卢亮、苏成、周波四人系朋友关系,四人均租住在武汉并分别对外招揽临时工做,按照自行约定,四人中谁找到临时工做,就叫上四人中的其他人一起做工,工资均分。

经依法核算,原告李某、平某某的经济损失为635685.5元,其中:医疗费2227元、死亡赔偿金583850元(497040元(24852元/年×20年)+其母亲被扶养人生活费86810元(8681元/年×20年÷2)]、丧葬费21608.50元(43217元÷2)、处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中辰公司承建被告南方航空公司机库照明改造工程,李士民在该工程施工中摔伤死亡的事实,各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中辰公司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可以证明,被告中辰公司授权黄某在该工程评审、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均予以承认。则被告黄某的代理相关行为应为被告中辰公司行为,被告黄某在拿到被告中辰公司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签订的机库照明改造工程合同后,找到敖某某在合同盖章处签字,亦为处理合同相关事务范围内,该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合同签订后,为了完成工程施工,被告黄某找到卢亮,卢亮找到周波、苏成、李士民一起为该工程施工(其中以卢亮作为四人的代表),由黄某和卢亮双方口头协商工程工钱款为20000元,工资由被告中辰公司支付,则李士民、卢亮、周波、苏成四人一起与被告中辰公司之间形成劳务关系,二原告的亲属李士民是提供劳务者,被告中辰公司是接受劳务者。依照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士民在为被告中辰公司安装灯具的雇佣活动中因摔下死亡的合理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中辰公司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责任比例为85%,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3332.68元[(635685.5元-20000元)×85%+精神抚慰金20000元]。二原告的亲属李士民为成年人,发生此次事故,其没有尽到足够安全注意义务,是造成此次损害结果另一方面的过错,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本院酌定二原告自行承担责任的比例为15%,即92352.83元[(635685.5元-20000元)×15%]。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建筑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的被告中辰公司承建,没有尽到安全审查和注意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被告南方航空公司对被告中辰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的亲属李士民为农业户籍,但其有租房证明、银行账户及明细的证据证实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居住以及收入来源于城镇,则二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户籍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李士民的死亡给其家庭带来的创伤程度,和二原告自吉林省来武汉处理相关丧葬事宜的人数路程远近,酌定原告交通费、误工费为8000元,精神抚慰金为20000元。原告李某在本次事故发生时未满60周岁,故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已主张了死亡赔偿金,又主张死亡补偿费10000元、生活费169279.5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中辰公司辩称没有雇请李士民,但李士民在其施工现场受伤,李士民等四人也是其代理人黄某找到工地施工,该工程在施工中没有分包,亦没有转包,其辩称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中辰公司与被告南方航空公司签订合同效力问题,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根据被告南方航空公司、被告中辰公司陈述,在该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被告南方航空公司派专人到被告中辰公司审查了该公司的经营状况、资质证明,被告中辰公司提交的资质证书中明显没有南方航空公司需要的施工相关资质,而被告南方航空公司仍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中辰公司,其行为已构成承担本案连带责任的必要要件,故被告南方航空公司辩称装饰装修专业一级资质包含具备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建筑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某是被告中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代表该公司行为,其相关责任也应由中辰公司承担;被告敖某某在签订的合同上签字,被告中辰公司不认可,该行为是公司内部管理的问题,被告中辰公司请求敖某某作为本案被告并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平某某的经济损失543332.68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对于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某、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60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3791元,原告李某、平某某负担6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庆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婷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