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辞职也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表于:2016-05-19阅读量:(4235)

劳动者在职业生涯中难免会换工作,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可以不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劳动者能够提出,用人单位有下面违法用工的几种情况中的一种,并能有效举证,即使在主动提出离职的情况下,也可以依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一、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钱某于2012年3月应聘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3月份以来,该公司经营欠佳,工资发放开始不正常,欠薪情况时有发生。去年11月,她向负责人表示不想干了,负责人表示同意,但要求钱某写一份辞职报告,表明是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钱某递交辞职报告后,公司立刻办理了其离职手续。钱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被拒绝,公司称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钱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2万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连续几个月无故拖欠工资的证据。仲裁委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钱某的请求。

【说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确实不能享受经济补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这五种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结合本案,钱某虽然是主动提出辞职,但其提供了证据证实公司经常拖欠她工资,由此可以推断其是被迫提出辞职的,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些事↓↓↓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获得赔偿

<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孙女士是某单位员工,2014年初单位对办公室进行装修改造并于2014年年底装修完毕,部分人员迁入新办公楼,孙女士亦在此列。恰逢孙女士怀孕3个月,新装修完成的办公楼装修涂料气味弥漫不散,恐对胎儿有影响,于是孙女士要求回原办公地点办公,而单位负责人却置之不理,也处处设置障碍,并劝说其离职,无奈之下,孙女士以“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工作”为由提出辞职。离职后,孙女士向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遭到拒绝后提出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虽系孙女士先行提出,但其乃因用人单位所提供的办公环境不利于其腹中胎儿成长,单位对此亦知情。孙女士因辞职而放弃经济补偿金并非其真实意愿,且怀有身孕的劳动者在妊娠期,用人单位负有保障其妊娠和医疗的义务,故对孙女士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说法】辞职作为一种劳动法律行为,其生效条件有以下三点: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本案辞职行为的效力认定,主要集中在其是否符合表意要件上,即意思表示真实性问题。本案申请人孙女士在妊娠期内被安排到不利胎儿的环境中工作,曾经找单位协商调整,双方实际上存在协商,但单位存在诱使孙女士辞职的行为,故仲裁委在否定辞职效力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做出由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裁决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杨某于2010年到某食品厂上班,与单位订立了5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8月,杨某因工受伤住院,在申报工伤保险时才发现单位自2012年就停止为其缴纳“五险一金”。遂,杨某要求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并补充缴纳未支付的各项保险费用。单位满口答应,却迟迟未实际为其缴纳。杨某在多次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随后,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各项法定保险金,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劳动仲裁委审理认定,本案虽然是杨某主动提出辞职,但其是因单位长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意补充缴纳所致,若杨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损失将会不断扩大,其提出辞职申请具有不可选择性,故杨某的仲裁请求是合法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据此,杨某虽然是主动提出辞职,但乃因公司长期不缴纳社会保险金,若长期以往,其损失将进一步扩大,由此可以推断其是被迫提出辞职的,应当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工伤待遇项目和基本标准

公司是否需要为非全日制用工缴纳社会保险

分析退休的法定条件

 

附:相关法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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