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某某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8阅读量:(1505)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蓬民初字第315号

原告赵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孔威钧,北京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驻蓬莱市。

法定代表人谢硕文,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艳梅,山东仙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与被告某某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及委托代理人孔威钧,被告委托代理人吴艳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原告朋友向原告介绍蓬莱新开发的商业房产,并建议购买,随后被告公司的西北区经理毕泽炜与原告联系,并希望去蓬莱考察。6月18日原告乘坐火车于次日抵达烟台,并根据毕泽炜的指示坐上去蓬莱大巴去蓬莱。抵达后毕泽炜安排被告公司车辆把原告接到售楼处。业务员葛娜向原告介绍开发前景。当时原告提出实地看一下二号楼,葛娜讲在建楼房为施工安全不让看。葛娜还说现在公司正在打折促销,并且2号楼卖得很火,好的位置都没有了,后来应我的要求,她去中控室问询后说,刚好有个退房的,建议我赶紧买下来,看到被告的宣传资料,再听到业务人员的说法,最后我就交纳了60000元预付款,订下了2号楼S2019号房间,但没有签订购房合同。事后,原告发现被告有多处虚假宣传的情形,涉欺诈行为,并且正因为被告此类与实际内容不相符的广告,致使原告产生重大误解,交纳了部分房款。接着原告还了解到被告此时还不具备销售房屋的预售许可证。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原告立即与被告电话交涉,被告说不能退房只能内部调换,无奈,于6月20日委托律师向其发律师函要求解决问题,而且还向当地的建设委员会反映,但被告未退还原告交纳的房款。双方未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房款6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以及法律依据,一、本案原被告之间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是原告经过实地考察并与被告平等协商的结果,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告欺诈或原告重大误解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且原告也已按合同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二、本案所涉房产的预售许可证书已于2011年7月1日合法取得,在原被告双方达成合同合意时原告对预售许可证正在办理的事实是明知的,根据规定在其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合同应为有效。综上,我方不同意解除合同返还房款,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6月19日向被告交款6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系2号S2019房款。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博展国际商贸城2号楼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蓬房预许字(2011)第019号,有效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该项目现尚未竣工验收。

原告提供证据如下:

1、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所收款项数额。

2、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办的蓬莱房产交易网网站有关博展国际商贸城2号楼信息打印材料,证明并没有登记S2019房号,被告所售房屋不存在;预售许可证显示有效期限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被告预售行为不合法;施工许可证显示合同竣工日期为2012年6月30日,该房延迟竣工。

被告对于原告提供的收据无异议,但对于网站材料效力不予认可。

上述事实,有原告收据、蓬莱房产交易网网站材料,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对于合同的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原、被告之间就房屋买卖事宜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对于房屋买卖价款、交付条件等主要条款均未达成合意,其合同并未成立。被告辩称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缺乏必要的基础,本院不予采纳该观点。被告收取的房款无合法根据,原告现要求被告退还,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赵某房款6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某某博展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莉敏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李素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鹏

房屋买卖  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