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10阅读量:(2449)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蠡刑初字第6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2015年4月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批准逮捕,现押蠡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宏图,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以蠡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永贵、赵月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宏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2009年期间,姜某某利用担任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私自以杨某名义个人为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7708元,于2009年4月办理了杨某名义的退休手续,从2009年6月开始领取杨某名义的退休工资,至2014年9月共冒领养老退休金95216.4元,将此款据为已有,涉嫌贪污67508.4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称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积极退赃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姜某某利用担任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所所长的职务便利,伪造杨某的退休手续,个人为杨某缴纳养老保险费27708元,并用杨某的身份信息在中国工商银行蠡县支行办理一张用于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卡,2009年6月份至2014年9月以杨某名义共冒领退休金95216.4元,将此款据为已有,共贪污67508.4元。

另查明,被告人姜某某已将赃款95216.4元交到蠡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2007年10月至2014年9月期间其任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所所长,主要负责养老保险征缴和发放工作、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2009年4月份其捡到一张姓名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遂欲利用此身份证套取退休金据为已有,后其伪造杨某的退休手续,个人以杨某的名义到蠡县地税局缴纳养老保险费27708元,并用杨某的身份信息在蠡县工商银行办理一张用于领取退休金的银行卡,2009年6月份至2014年9月共冒领退休金95216.4元。2014年9月底其将杨某的名字从工资表上删除,并将户名为杨某的银行卡销毁的过程;(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没有在国有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也没有办理过职工养老保险,没有在工商银行办理过银行卡或者其它账户;(3)、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任职证明,证实姜某某于2007年10月至2014年10月期间任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所所长,负责养老保险征缴和发放工作、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4)、蠡县社会保险所证明证实杨某名下共缴纳养老保险费27708元;杨某于2009年4月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手续并通过了2010年至2014年的身份认证,退休工资发放至2014年9月份。通过比对蠡县社会保险所电脑中保存的企业退休职工工资表和蠡县工商银行反馈的发放记录,发现蠡县社会保险所电脑保存的企业退休职工工资表中退休职工杨某所有数据被人为删除;(5)、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税收通用缴款书,证实杨某名下共缴纳养老保险费27708元;(6)、杨某发放退休金明细表、涉案账户交易明细表、发放记录证实杨某名下的退休金共被支取95216.4元;(7)、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证明证实2012年前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流程;(8)、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姜某某已将涉案款95216.4元交至蠡县人民检察院;(9)、被告人姜某某户籍证明,证实姜某某,无前科;(10)、被告人姜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时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67508.4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积极退赃,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姜某某从轻判处的建议与理由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刘剑鑫

审 判 员 史丽坤

人民陪审员 刘静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天骄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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