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5-03阅读量:(1131)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北民初字第410号

原告梁某某,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刘超,天津谦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晓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超、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吴二×,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与沟通,致使婚姻感情基础不是很好,婚后由于双方之间性格差异较大,致使双方矛盾突出。同时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给原告造成极大地心理压力。原告也曾多次和被告沟通,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完全不顾原告的感受,使原告心灰意冷。被告在钱财问题上对原告有很多隐瞒,被告除工资卡外还有一张奖金卡和存折,一直放在其母处,直到孩子3岁时原告才知道。2009年被告父母买房要使用被告的公积金,事前没有和原告商量,直到银行需要签字时才告诉原告。现原告认为已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吴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某辩称,我与原告××××年结婚至今已有九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以前我的工作比较轻松,家里的事情都是我照料,2012年3月后我工作调动变忙,对家庭的照料少了点,但我也尽了丈夫的责任,工资交给原告,为原告交通方便,给她买了自动挡汽车,原告生孩子的时候我也细心照顾她。关于奖金卡问题,我每月取出现金,一半交给原告,一半留在身边以备急用,后来原告提出异议我就把卡交给她了。我手里的存折与原告持有的工资卡是同一账户。2009年我父亲为改善住房,使用我的公积金贷款,该房是我和我父亲共有,现在贷款已由我父亲还清。我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愿做和好努力,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2日共同生活,××××年××月××日婚生一子吴二×。双方婚前及婚后感情尚好,近两年间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认为与原告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未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鉴于被告愿意做和好努力,原告亦应考虑以往夫妻情义,不应固执离婚。现原、被告间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某某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宋晓慧

二0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蕊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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