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侯某等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4-20阅读量:(1822)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东三法刑初字第1687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系东莞市清溪镇某某五金厂仓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辩护人熊仁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某,系东莞市清溪镇某某厂仓管员。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辩护人薛云,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系东莞市清溪镇某某厂司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6月6日被羁押,2014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4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三看守所(大朗)。

辩护人姜薇薇,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4)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4年11月5日、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奇、代理检察员钟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熊仁武、被告人侯某及其辩护人薛云、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姜薇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在东莞市清溪镇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林、侯任职公司的仓库管理员,林负责管理仓库国内的出货,侯负责管理仓库国外的出货。陈任职公司的司机,负责驾驶一辆公司一辆粤B×××××货车送货出厂。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林、侯、陈三人密谋利用职务便利将铭利达仓库的配件偷运出厂变卖,由林、侯将退回的5KW主体、上盖装上粤B×××××货车,由陈驾车出外送货时偷运出厂外变卖;5月下旬的一天,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将铭利达仓库的配件偷运出厂变卖,两次共变卖得13200元人民币,三人平分赃款。2014年6月5日,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盘点仓库后发现被侵占5W上盖338件、主体2件(共价值4796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4年6月6日在铭利达公司将三人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盘点清单等书证,审讯录像,邵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的供述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法庭上,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认定被侵占货物数额的证据不足,不应以正品价格认定涉案金额;2.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3.林某是初犯;4.林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得到谅解。请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对被侵占货物的金额认定有异议;2.侯某是本案从犯,获利较小,平时侯某主要负责国外货物的处理;3.侯某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4.侯某是初犯、偶犯。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侵占财物无法缴回,价格核定表仅根据新品的价格认定,无法确定本案的涉案金额;2.陈某是本案从犯,其开始并不知情,所起作用较小;3.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4.陈某主观恶性较小,是初犯;5.陈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在东莞市清溪镇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林、侯任职公司的仓库管理员,林负责管理仓库国内的出货,侯负责管理仓库国外的出货。陈任职公司的司机,负责驾驶一辆公司一辆粤B×××××货车送货出厂。2014年5月上旬的一天,林、侯、陈三人密谋利用职务便利将铭利达仓库的配件偷运出厂变卖,由林、侯将退回的5KW主体、上盖装上粤B×××××货车,由陈驾车出外送货时偷运出厂外变卖;5月下旬的一天,三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将铭利达仓库的配件偷运出厂变卖,两次共变卖得13200元人民币,三人平分赃款。2014年6月5日,铭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盘点仓库后发现被侵占5W上盖338件、主体2件(共价值43164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4年6月6日在铭利达公司将三人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林某、陈某分别赔偿铭利达公司20000元、40000元,并取得了铭利达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基本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到案经过、调查函、谅解书、收据、东莞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对铝合金上盖等财产参考价格核定的复函》、职位申请表、报案材料、盘点清单、被害单位出具的说明等书证,审讯录像,证人邵某、朱某的证言,证人凡某伍的证言及辨认笔某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侵占物品的价值,经查,被害单位陈述被侵占的物品中包含有部分为待返工产品,待返工产品价值为良品价值的90%,因被害单位已无法查实被侵占产品中待返工产品的具体数量,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本院对全部被侵占物品按待返工产品(即良品价值的90%)来计算价值,对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侵占物品的价值纠正为43164元人民币。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陈某积极赔偿被害单位大部分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对林某、陈某从轻处罚。

关于各辩护人对涉案金额提出的意见,经查,被害单位已无法查实被侵占产品中待返工产品的具体数量,本院对全部侵占产品按待返工产品(即良品价值的90%)来计算价值,该计算方式合理有据,已是在有利于被告人的基础上做出,本院对各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侯某及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侯某、陈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均积极主动,分工明确,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对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各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视被告人林某、侯某、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

二、被告人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4月5日止)。

三、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哲

代理审判员 刘 超

人民陪审员 林顺家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渭楷

职务侵占罪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