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6-04-20阅读量:(1339)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东二法沙民一初字第153号

原告:冯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熊仁武,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金连,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代理人:廖笔锋,广东莞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健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仁武、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笔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某某诉称: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虽然从小在同一条村长大,但两人之间没有什么来往。2008年8月原告父亲冯某乙因病住院查出患胰腺癌晚期,9月下旬原告父亲病情很重,知道自己的时间不长了,为想在有生之年看到自己的独生儿子能够成家,于是要求原告马上结婚。为了满足父亲的心愿,母亲委托朋友四处打听,一般人对于这种草率行为根本无法接受。只有被告同意马上和原告结婚,于是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0月11日到沙田镇民政办登记结婚,父亲并没有因原、被告结婚的喜庆而病情好转,还是于2008年10月28日病故。2010年2月5日双方生育了婚生子冯某甲。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虽然生育了婚生子冯某甲,也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还是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在小孩出生后,原、被告虽然回家同住一屋、同吃一锅饭,但从来没有一同逛过街、看过一次电影,就连两人单独在外吃饭都没发生过,更谈不上过夫妻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均考虑到小孩的成长和双方长辈的感受,不仅很少交流,连吵架的心情都没有了。原告长期过着这种生活是痛苦到了极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冯某甲归被告抚养到成年;3.各自存款及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后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了第三项诉请,同意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陈某某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首先,原、被告双方是同村的邻居,自小一同长大,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不是事实,两家来往密切。原告跟被告不仅从小认识,被告在结婚前与原告的妹妹是好朋友,且被告不时在原告家吃饭等,两家关系很好,因此,双方不存在婚前不认识或了解不够的情况,即双方婚前是认识的,来往密切,不存在草率结婚。其次,由于双方认识时间长,原告的父母很喜欢被告,当时是原告的母亲带着原告求婚的,在生孩子后,由于被告的身体原因(可能是怀孕期间照顾不好或在剖腹产后没有及时恢复好),被告在2011年5月13日做了左肾切除手术,因此遭到了原告的嫌弃。原告在2015年4月7日后到外面工作,认识了新的女朋友,还曾经跟该女朋友去旅游,对有病的妻子不再关心。2015年5月14日原告回家住了一个星期后,又出去,直到2015年8月1日才回来,因此双方是有夫妻生活的。原告是为了与被告离婚后另作安排而请求离婚的,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8年10月11日在东莞市沙田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并于2010年2月5日生育儿子冯某甲。原告冯某某主张与被告陈某某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本院提出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病历资料、《广东省劳动合同》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被告在自由恋爱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原告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是为了让原告父亲能够看到原告早日成家而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彼此缺乏关心与信任,而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但并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另外,原告从未就其婚姻问题向法院提起过离婚诉讼,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双方只因疏于沟通,又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只要双方能及时交流沟通,做到互相体谅,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尊重,彼此信任,合力培养及维护夫妻感情,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儿子冯某甲的抚养也于法无据,本院对原告冯某某该项诉请也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不准许原告冯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冯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健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秀惠

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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