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18阅读量:(1732)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扬新商初字第156号

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区杨园南路***号**幢***室。

法定代表人顾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萍,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韵筠,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横坪公路**号涌鑫工业厂区**号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MichielAdriaanHonig,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9元,减半收取514.5元,由原告上海某某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聂道胜

审判员 肖丽容

审判员 王玲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倪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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