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某与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6-04-14阅读量:(1676)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海民初字第571号

原告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琴,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秋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春晖,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

本院认为,原告有关社会保险费的诉讼请求系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原告有关被告为其补缴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原告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请申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叶某某请求被告厦门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1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颜思远

代理审判员 林 丹

人民陪审员 吴晓红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苏晶

劳动争议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