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房产权属登记应注意的问题

发表于:2015-12-08阅读量:(2681)

虽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但是还有一句话不是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嘛,所以,大家在你侬我侬的时候,还是需要保持大脑清醒,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糊涂。

如果能白头偕老自然是好,但如果人到中年杀出小三,不至于落得人财两空。

夫妻共同房产权属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于一人名下

夫妻购买房屋,在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时,夫妻一方出于对对方的信任、或由于夫妻一方有事不能共同前往、或出于一人办理方便等考虑,往往将此事交由一方前往房产登记部门办理。

而办理的一方往往也出于同样的考虑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在夫或妻一人名下,无共有人备注。然而一旦夫妻产生离婚纠纷,未登记的一方往往由于举证困难,很难证明自己对房产的共有权。

这就给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带来了困难。特别是一些婚前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的夫妻,由于已登记一方对共同出资不予认可,未登记一方要想证明自己财产共有主张很难,从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离婚不易:《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二)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家庭共同房产

一些已有子女的夫妻购买房屋,出于对自己将来迟早要将房屋过户给子女及规避房屋过户税费的考虑,在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时,将自己夫妻连同孩子的姓名一并进行登记,从而在法律上使夫妻共同房产通过登记转变为家庭共同房产。

虽然这种登记动机不合法,但由于房产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登记,夫妻之间一旦离婚,双方对该房屋的分割份额将会由原本作为夫妻共同房产的该房屋二分之一变为当前作为家庭共同房产的该房屋三分之一,甚至更少。

(三)将夫妻共同房产登记为子女房产

有的夫妻在购买房产时,只是记在孩子名下,还是自己的,想着反正将来也是要留给孩子的,为了以后方便等原因,便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

将来夫妻感情破裂,离婚时,这可能会存在无法分割该房产的风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该房产被认为是夫妻对子女的共同赠与,不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看看真实的案例吧:《男方父母出资购婚房 婚后夫妻共同还贷 离婚时法院判决女方分得百分之二十房产》

 

另外,还存在一种情况:一些老年夫妻购买房屋,由于年事较高,行动不便,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一事便自然交给自己亲近的成年子女办理。而有些子女却利用这种机会,毫不客气的将该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

即便当事人知道真相后,出于亲情的考虑,往往也会默认了这种权属登记。然而这却留下了很大的隐患,当老年夫妻与子女发生冲突时,老人以房子是自己购买为由要求子女搬出,子女却以产权登记相抗反要老人搬出,老年夫妻则很难证明自己是实际购房人。

(四)家庭共同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

有些人将家庭共同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未填写备注,导致从权利外观上看,该房产是个人所有的。家庭成员出于彼此间的信任和家庭的和谐并未予以纠正。

这可能导致,该权利人可以独自出卖该房产,其他权利人不能以自己也是权利人,对抗不知情的买受人。会给自己的权利带来很大的隐患。

 

正确的打开方式应该是这样:《夫妻共有房产的买卖》

房产买卖戳这:《买房有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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