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某某木业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失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表于:2015-10-10阅读量:(125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喀执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某某木业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乌和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翔,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明容,女,汉族,身份证号:5102021961113*****,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疏勒县乌和(2013)渝仲字第361号裁决书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林,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汉族。系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一般授权。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渝仲字第361号裁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97558.4元。(其中:财产损失费1038100元,多收取申请人电费21613.20元,案件受理费24602.2元,执行费13243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万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正伟

财产损失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