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发表于:2015-09-02阅读量:(1422)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武民保字第00322号

申请人彭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德爱,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龙跃飞,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彭某某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彭某某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武陵区城东怡景嘉苑8栋703号房屋一套或查封、冻结等值于5594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以及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名下位于武陵区城东怡景嘉苑8栋703号房屋一套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薛 珍

审 判 员  贾珍元

人民陪审员  唐曼林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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