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龚某某、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5阅读量:(1778)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饶民一初字第1142号

原告江某某,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汪健,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某某。

委托代理人诸丰林,上饶县皂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某,退休职工,

原告江某某诉被告龚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秋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4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追加王某某为共同被告。2014年11月12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章小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秋化、人民陪审员廖远贵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健,被告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诸丰林、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共同居间撮合陶水根、汪洋与傅荣富于2011年6月26日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陶水根、汪洋为此向江某某账户上支付了30万元居间费由原、被告进行分配,原、被告与汪洋、陶水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被告龚某某主张其不是共同居间人,被告王某某主张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符合事实。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江某某收取的30万元居间费用,其性质已被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居间报酬,且因未促成合同有效成立而被判决江某某应归还给陶水根、汪洋30万元。由于原、被告对该30万元居间费用进行了分配,故江某某已被确定要承担全部返还30万元义务后,有权利向被告王某某、龚某某追偿。原告主张被告龚某某、王某某应对24万元居间费用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并不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且双方的受益范围很明确,作为不当得利的返还,两被告应在各自受益的范围内予以返还。即由被告龚某某返还18万元、被告王某某返还6万元。至于龚某某主张的其向工地上的“郭某”转账12万元,由郭某和钱某两人各分配6万元,以作为税收优惠一个点的报酬,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该费用系居间报酬,被告龚某某亦未提供其已向郭某支付了12万元的证据,且难以查证郭某是否已向钱某支付了6万元,故本院未追加郭某和钱某为诉讼当事人。被告龚某某在本案中承担返还义务后,如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可依法另行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对被告龚某某主张的原告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原告在2014年7月15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才被确定要承担全部返还30万元居间费的义务。原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其在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起诉向两被告追偿,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要求两被告承担不当利之日起至清偿之止的利息损失,至起诉之日止利息共计人民币33,480元,本院认为,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信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江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陶水根、汪洋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2014年7月15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在2014年8月份之后,如果原告江某某向陶水根、汪洋履行了返还30万元居间报酬的义务,即不需要支付任何利息,也不存在任何利息损失。故在本案中,本院对江某某主张要两被告支付不当得利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某某向原告江某某返还人民币18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江某某返还人民币60,000元;

三、驳回原、被告其余诉、辩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龚某某负担人民币2,701元,被告王某某负担3,0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章小伟

审 判 员  周秋化

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洁

不当得利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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