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482)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干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某某园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连庆,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住所地:新干县某某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饶华孙,江西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干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3)干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未进行选址评估的情况下,在距离上诉人厂房仅10米左右的地方开挖大型污水处理池,且施工前未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在污水处理池成型早期,被上诉人未对污水处理池进行防渗处理即投入使用,导致污水集中、大量渗入上诉人厂房地基下土层。原审法院虽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两家鉴定机构对上诉人厂房墙体开裂原因进行了鉴定,两份鉴定意见虽然都认定被上诉人的污水池对此有影响,但影响程度有多大、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均无明确结论,因此对上诉人厂房墙体开裂原因应综合其他证据一并予以考虑。

关于上诉人厂房墙体开裂导致上诉人损失的责任认定问题。本院认为,新干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在2012年11月18日出具的《新干金旺食品有限公司车间开裂原因及方法》中明确载明:“由于邻近工厂开挖水池,使水渗入厂房内,使得地基土质液化,降低了地基的承载力,使靠西面特别是车间二门处裂缝严重”,新干县粮油食品产业促进办公室2014年9月5日出具的证明证实:“新干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2012年9月13日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厂房有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现象,在2012年11月7日的检查中发现厂房有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现象”。由此可见,上诉人厂房从2007年初至2012年9月一直处于正常状态,而从被上诉人污水池2012年10月建成后仅一个月,上诉人厂房就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现象,结合被上诉人污水池建设未经审批、早期未对污水处理池进行防渗透处理即投入使用等情况分析,可以认定被上诉人所建污水池是造成上诉人厂房就出现地基下沉、墙体开裂的主要和直接原因。因此,对于上诉人的各项损失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由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关于上诉人损失的认定问题。厂房修复费用167245.99元和原材料损失85885.6元,这两部分损失均由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本院予以确认。停产期间的损失,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厂房闲置损失(118402.4元)计算方法符合实际,本院予以确认,但上诉人的停产损失还应包括设备闲置损失22775元(911000元×50%(折旧)×6%(年利率)×10/12)。以上上诉人的各项损失合计为394308.99元。

关于被上诉人污水池应否回填的问题。因被上诉人之后已对污水处理池作了防渗透处理,且污水池建成至今已近两年,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该污水池现仍然存在危害其厂房的事实,因此对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将污水池用土回填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3)干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2013)干民一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新干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27601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鉴定费7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572元,合计85372元,由上诉人新干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5612元,被上诉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分公司负担597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肖建文

审 判 员  宋 平

代理审判员  张志坚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 琴

相邻权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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