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诉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行政不作为一案行政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24阅读量:(1754)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临行初字第17号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某某县人。

委托代理人曾华辉,律师,江西友创律师事务所。

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付海平,律师,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李苏华,律师,江西三松律师事务所。

原告罗某某因要求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履行审核报销医药费的法定职责,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6日向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华辉、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委托代理人付海平、李苏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是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而制定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其第一条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第六条规定,省和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其主要职责是在同级政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工作。由此可见,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受某某县人民政府领导并被授权全县的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的工作,属于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原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保险,申请补偿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花去的医疗费,遭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拒绝而提起的行政诉讼,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符合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的规定,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应该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辩称“原告是事业单位法人,是没有法律授权的组织”与事实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

对于原告是否应向商业保险机构申请补偿问题。抚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抚合医办字(2014)7号《2014年抚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补偿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新农合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偿统一交由经政府公开招标确定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虽然抚州市卫生局已经就全市的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险保障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这只是行政部门内部对意外伤害的医疗保障管理方式的改变。首先,商业保险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其次,商业保险机构也不能因商业保险合同而取得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其仅为承办机构,?并不是被告将原有审核医疗费的行政职能转给商业保险机构。这也可从被告制作的新农合意外伤害保险申请及调查表中商业保险机构仅作为调查人出具意见得到进一步反映,故某某县的新农合参保人因意外伤害提出补偿申请应由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受理。对被告辩称原告应向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的辩称不予采纳。

2014年5月12日抚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2014年抚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补偿办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无他方责任情况下参合对象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因突发因素对人体造成的损伤,包括但不仅限于非他方原因发生的摔伤、扭伤、创伤等。原告作为某某县新农合的参保人员,缴纳了2014年度的新农合参保费用,享受新农合的医疗保障。原告诉称驾驶摩托车不慎摔伤,被告应当受理原告申请,并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原告损坏情形是否属于新农合医疗补偿对象进行调查审核,依法做出书面审核意见。被告主张原告的申请属于保险公司受理范畴,与自身职责无关,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受理原告罗某某因意外伤害要求补偿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某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规定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户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市分行金泺分理处,账号:351601040000929,款项:上诉费),自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丽雯

人民审判员  周晓秀

人民陪审员  双淑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黎蕾菲

行政不作为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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