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徐某某、威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家疃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19阅读量:(1505)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威环民初字第117号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玉林,山东东方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曲明,威海环翠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威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家疃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田和办事处万家疃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宇新,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傲洁,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曲明,威海环翠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威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家疃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褚衍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之委托代理人杨玉林、被告徐某某、徐某某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曲明、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曲傲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2010年原告为被告徐某某承包的万美家园工程进行抹灰。该工程由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发包给被告徐某某,工程款尚未结清。后经原告与被告徐某某核算,截止2014年1月尚欠27500元,后多次催要未果。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劳务费27500元;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之利息。

被告徐某某辩称,万美家园工程款一开始由我发放,尾款由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直接支付。周某某是徐某某雇佣到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工地干活的,对周某某主张的劳务费数额有异议。周某某的工资均是从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直接领取,所以劳务费应当由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支付。另外,该案已过诉讼时效。

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辩称,徐某某施工了我公司承建的万美家园1、4、7号楼。周某某从未向我公司主张权利,已过诉讼时效。在无证据证实周某某与我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本案不应由我公司承担责任。周某某称其与徐某某核算确定所欠款项,也与我公司无关。请求驳回对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某某辩称,本案没过诉讼时效,因为2012年1月14日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向部分工人支付劳务费,2012年、2013年、2014年年底徐某某均带领工人到高区建管处反映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拖欠劳务费一事。徐某某不应承担给付劳务费的义务,实际上是被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向周某某发放的劳务费。本案中劳务费的数额尚且没有经过详细核算,对原告诉求的数额不确定。

经审理查明,徐某某施工了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承建的万美家园1、4、7号楼相关工程。徐某某未取得相应施工资质。徐某某雇佣徐某某在其施工工地负责记工、算账、找人干活。

另查明,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向徐某某其承包的万美家园工程及一品莲花城工程工程款合计5111978元。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称已经付清工程款,徐某某称尚未付清,但双方对工程款是否付清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佐证其主张。徐某某认可收到的5111978元工程款包括工人工资,亦包括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直接发放给工人的工资。

庭审中徐某某、徐某某均认可周某某在徐某某承包的万美家园施工工地从事抹灰工作。周某某提交劳务费清单复印件,徐某某、徐某某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对此均提出异议,且周某某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诉求劳务费的具体数额。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将其承建的万美家园7号楼抹灰等项目转包给徐某某,徐某某负责实际施工,系涉案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徐某某是徐某某的工作人员,负责记工、联系工人等事宜。徐某某雇佣周某某在其承包工程工地从事抹灰工作,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关于原告诉请劳务费的具体数额,依照民事证据规则之规定,周某某应当对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对给付义务人所欠其工资的具体数额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周某某仅提交劳务费清单复印件,徐某某、徐某某及某建筑万家疃分公司对此均提出异议,仅凭该份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待周某某证据充分后可再行主张。

综上,原告之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对被告被告徐某某、威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家疃分公司、徐某某请求连带给付劳务费275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谭惠春

劳务合同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