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8-04阅读量:(1486)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滨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滨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振俊,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滨区检公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燕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振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鲁M×××××黑色东南牌轿车沿滨城区黄河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魏桥铝厂附近的1309216号灯杆处时,与张某、宿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分别发生事故,致三车受损,宿某、张某受伤,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宿某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以上。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贾某等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查询信息、损伤初检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系自首;2、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其近亲属积极赔偿了两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鲁M×××××黑色东南牌轿车沿滨城区黄河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魏桥铝厂附近的1309216号灯杆处时,与张某、宿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分别发生事故,致三车受损,宿某、张某受伤。被告人李某驾车逃逸。经滨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城区大队审批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宿某的伤情已达到重伤二级以上。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经过。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张某陈述,2014年10月19日18时左右,其驾驶二轮电动车沿黄河五路最南侧的非机动车道自东向南左转弯时突然被一辆轿车从后面撞了出去。

2、证人证言

(1)贾某证言,2014年10月19日17时左右,其与李某、杲某甲、杲某乙在一起喝酒,其与杲某甲各自喝了一杯白酒,李某与杲某乙没有喝酒,后李某驾车送其与杲某甲回家,其在车上睡着了,突然听到一声撞击声就醒了,问李某发生了什么,李某没有说话,之后李某就送其回家了。

(2)杲某甲、杲某乙的证言与贾某证言一致。

(3)李某甲(系被告人李某哥哥)证言,2014年10月19日李某回家后说撞人了,当时很害怕。第二天其与李某一起到的交警队事故科投案。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案发现场的情况。

4、书证

(1)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李某有合法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车辆信息。

(2)归案情况说明,载明被告人李某的到案情况。

5、鉴定意见

(1)滨公交西认字(2014)第0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宿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2)损伤初检意见,载明被害人宿某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以上。

(3)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载明事故现场路面遗留散落物与肇事车辆是同一整体所分离。

6、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害人宿某、张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宿某、张某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宿某经济损失1205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外,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宿某经济损失共计310000元,分期赔付,于2020年8月1日前全部付清;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经济损失10000元,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宿某、张某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尽力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两被害人谅解,对其酌情可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的两项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6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艳芳

人民陪审员  张向华

人民陪审员  吕荣敏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姗

交通肇事  律师  判决书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