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28阅读量:(1254)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初字第1883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李克锋,系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柳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委托代理人蒋永继,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0日以“愿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菊瑛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包娟宁

纠纷  律师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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