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7-28阅读量:(1188)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甘0502民初1055号

原告韩某某。

被告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甘肃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玉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罗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被告婚后经常无理取闹,我无法忍受,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后所生孩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被告罗某某辩称,我同意离婚,但是共同生活期间,我流产过两次,并且生孩子是剖腹产,自己患有心脏病,今后能否再生孩子也不知道,我要求原告补偿我20万元。孩子由原告抚养,要求每月探视孩子2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30日举行婚礼,2016年1月4日补办结婚登记,20**年*月*日生有一子韩某晨。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5月6日原告状诉到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原告无婚前个人财产,被告的婚前个人财产有电视机1台;组合柜1套;被子4床;毛毯2条。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一辆长安CS75(车牌号:甘EBL***,现值10万元),暂由原告使用;一个位于天创花园53平米的广告店(天彩广告设计部,现值63000元),暂由被告经营。婚后共同债务有车贷余款56000元;原告买车时借郭亚峰30000元;被告开店借其姐罗军娣2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抚养费自理,被告同意,本院亦认可,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原告所称债务借韩兵强45600元及欠亨通驾校54600元学费,由于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原告近三年的经济收入有902345元,要求原告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原告予以否认,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待被告收集证据后可另案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

婚生男孩韩某晨由原告韩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电视机1台、组合柜1套、被子4床、毛毯2条归被告罗某某所有;婚后共同财产长安CS75(车牌号:甘EBL***,现值10万元)归原告韩某某所有,天创花园的广告店(天彩广告设计部,现值63000元)归被告罗某某所有;

婚后共同债务车贷余款56000元及借郭亚峰300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责偿还,开店借罗军娣25000元由被告罗某某负责偿还。二被告对以上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罗某某自2016年6月起,每月第一个星期六、第三个星期六可探视孩子两次。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玉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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