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7-20阅读量:(1475)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雁民初字第03181号

原告:安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峰,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高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浏,陕西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峰、李高奎,被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浏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5日生育女儿安某甲、安某乙。婚后由于原、被告人生观、价值观等不一致,再加上双方家庭因素影响,致双方经常争吵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安某甲、安某乙由原告抚养;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是自由恋爱结婚,双方从相识到结婚经过了充足时间的了解,不存在价值观的差异。双方婚后感情非常好,现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孩子的问题,此问题完全可以解决。原告之前起诉至灞桥区法院要求离婚,后又撤诉,这也说明双方还是有感情的。如现原、被告离婚,两个女儿将处于分离的状态,完全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所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2年6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25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名安某甲、安某乙。婚后因为双方性格差异大、彼此间沟通交流不够、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等原因经常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灞桥区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良好。双方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应对原告多加体贴与照顾,主动与其沟通交流。原告亦应体谅被告之不易,珍惜已建立起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持己见,坚持离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某某离婚之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智强

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

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高彩娥

起诉离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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