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7-14阅读量:(1190)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06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张红彬,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批准于某某缓交诉讼费至终审庭审结束。2014年12月12日庭审结束后,于某某没有交纳诉讼费,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书面通知于某某于3日内向本院按规定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某某没有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经依法催缴,上诉人仍不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按上诉人于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于某某与被上诉人郭某某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案件诉讼费6138元由上诉人于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忠生

助理审判员  刘慧敏

助理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祁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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