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表于:2015-06-29阅读量:(1404)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001号

原告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俭飞,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书照,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陈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孔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日,顾汉金向原告出具了数额为20万元的借条一张,被告陈某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10月29日,靖江市公安局以顾汉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决定对其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顾汉金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靖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将所涉案件移送侦查机关,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1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孔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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