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15-06-17阅读量:(1631)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遵市法民申字第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云,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原审被告桂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原审被告桂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
再审申请人桂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某及原被告桂某某、桂某某、桂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仁怀市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4)遵市法民一终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桂某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出要求支付赡养费的请求从未拒绝,但原审所判赡养费过高,申请人无法承受。本案一、二审判决违背基本事实和常理,该案的发生是桂某某挑起,并不是申请人的本意。故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申请人每月承担200元的赡养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称自己和原审被告与父亲达成过分家协议,其中对父母进行赡养的内容已经履行,原审所判赡养费过高,申请人无法承受。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申请人、原审被告虽与父亲在1997年达成分家协议,其中包括对父母赡养的内容,但随着老人年龄增高、身体每况愈下常年生病,分家协议约定的赡养方式(负责谷子400斤、包谷170斤等)已不能满足老人正常生活。而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酌定子女每人支付400元赡养费合理。据此,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桂某某所持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桂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毅
审 判 员 陈新辉
审 判 员 胡海燕
二0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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