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9阅读量:(1891)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揭榕法交初字第61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住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信潮,广东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

负责人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刘某某,男,住江西省于都县。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薛锦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林信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13年5月30日18时左右,被告刘某某驾驶赣B-DJ416号二轮摩托车从揭阳市区某某路北河桥方向往某某路西门方向行驶,途经某某路老一中附近时,追尾碰撞同向原告郑某某驾驶的粤V-BU010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蓝城区某某医院救治,经原告的伤势为:1、右胫骨下段骨折;2、右侧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3、右侧锁骨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原告治疗至2013年6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经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需18000元、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出院后92天需1人护理及必要营养费1800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交警认定,刘某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郑某某无责任。赣B-DJ416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求判决原告损失211171.46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一并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承担,即10000元范围内承担;2、根据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3、保险公司认为原告所起诉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过高,误工费标准过高,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票据为准,如未提供实际发生票据请求法院依法酌定;4、保险公司暂时保留对原告方的鉴定结果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

被告刘某某辩称:后续治疗费等要求过高,尤其是误工时间过长,先前我垫付了24000元左右。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0日,被告刘某某驾驶赣B-DJ416号二轮摩托车从揭阳市区某某路北河桥方向往某某路西门方向行驶,途经某某路老一中附近时,追尾碰撞到同向由原告郑某某驾驶的粤V-BU010号二轮摩托车,造成原告郑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14日,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第2013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郑某某被送往揭阳市蓝城区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至2013年6月22日出院,共住院24天,经诊断:1、右胫骨下段骨折;2、右侧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3、右侧锁骨骨折;4、全身多处皮肤挫擦伤。医院建议术后满1年视康复情况行内固定物取出术。

另查明:1、原告郑某某的户口为非农业家庭户口。2、赣B-DJ416号二轮摩托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4年2月21日,责任限额为某某币122000元(医疗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3、经原告郑某某自行委托,2014年2月10日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某某司鉴(2013)临鉴字第(12)506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评定:郑某某构成9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共18000元;住院期间配护理人员2名,之后62天、二次手术30天配护理人员1名;需增加营养费共1800元。4、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某垫付原告款项19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郑某某的户口簿、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揭阳市蓝城区某某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收费收据、广东某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揭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一大队作出的第201301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郑某某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保险公司为赣B-DJ416号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郑某某在本案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某某负责赔偿。赔偿款项可依照《最高某某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东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予以确定。

1、医疗费,揭阳市蓝城区某某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3单,共37184.25元。后续治疗费,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系必然发生的费用,采信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为18000元。上述医疗费用合计55184.25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4天每天50元计为1200元。

3、营养费,参照鉴定意见确定为1800元。

4、误工费,原告郑某某户口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误工标准可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计。误工时间可参照护理期限以86天计,误工费为7121.91元(30226.71÷365×86)。

5、护理费,综合医院及鉴定机构的意见,认定原告郑某某住院24天需2人护理,之后62天需1人护理,护理费按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8989元计(38989÷365×24×2+38989÷365×62)为11750.11元。

6、交通费,考虑到原告郑某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鉴定确实需要支付交通费,可酌定为500元。

7、残疾赔偿金,原告郑某某的伤残等级为9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20%,以20年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226.71元/年×20年×20%计算为120906.84元。

8、鉴定费用,按单据确定为25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某某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原告郑某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6000元。

本案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5518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800元,误工费7121.91元,护理费11750.11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20906.84元,鉴定费用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上述各项合计206963.11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20000元,余款86963.11元由被告刘某某承担,抵除被告刘某某已垫付19000元,为67963.11元。原告郑某某请求赔偿数额超出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某某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某某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某某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交强险赔偿款120000元。

二、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款67963.11元。

三、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某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负担1265元,被告刘某某负担715元,原告郑某某负担250元,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某某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揭阳市中级某某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费汇入中国农业银行揭阳东升支行,帐号44132101012000334。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薛锦春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林 颖

交通事故  民事判决书  交通事故责任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