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8阅读量:(1374)

鲁某某交通肇事一案

刑事判决书

(2014)谢刑初字第0019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本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本市谢家集区。2014年5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旭,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4)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杨某某的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宫宏伟、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辩护人崔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4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皖DG88XX号轿车沿1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0KM+100M处路段时撞到同方向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尾部,导致杨某某当场死亡、鲁某某和拖拉机乘车人曹某某受伤、两车受损。2014年5月12日经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谢家集交警大队认定:鲁某某驾驶车辆夜间观察疏忽未确保安全驾驶、超速行驶且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是形成该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鲁某某及其近亲属于2014年5月5日至6月23日分多次支付赔偿款69000元,由杨某某的弟弟杨某某领取。

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书证: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谢家集大队制作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警单、当事人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120受理表格、死亡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病情介绍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条;证人杨某某、杨某丙、桂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报告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谢家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勘验检查笔录: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谢家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被告人鲁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近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某在交通肇事后,没有向公安机关报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不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故不构成自首。对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违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无灯光、无反光标识的机动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的辩护意见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舒明柱

代理审判员  李 雷

人民陪审员  宋亚莉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岳冬冬

交通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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