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发表于:2015-05-27阅读量:(2646)

随着现代人自由意识的不断苏醒,很多人在开始感觉到婚姻不幸福但却没办法协议离婚的时候,便会选择诉讼离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了解离婚案件诉讼的管辖法院显得尤为必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诉讼以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共同构建了离婚诉讼的管辖体系。

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而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二、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的人、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特殊的管辖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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