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 “不易”

发表于:2013-07-24阅读量:(3495)

近日,一则“女儿起诉离婚父亲为女婿辩护,法院判不准离婚”的新闻出现在公众的视野。新闻中的男女主角住在翁源,女主角因不满男主角常常回四川照顾患病老母亲,以及近年来夫妻间聚少离多,并且男主角赚钱不如以前,加之夫妻间最近一段时间的一些摩擦,最终导致女主角一纸诉状将男主角告上了法院要求离婚。女主角的父亲得知后,主动代理女婿应诉,并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女婿是个好男人、好女婿,其夫妻两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皆因误会造成今天局面,恳请法庭判决两人不准离婚。最终,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是以什么为标准来判决是否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呢?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由此可知,法院判决夫妻双方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凡属《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法院会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离婚不是想象中那么容易的,除非法院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一般是不会轻易判决准予夫妻双方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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