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与武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发表于:2015-05-26阅读量:(1560)

唐某某与武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14)凤民一初字第01299号

原告: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代理人:吴少宝,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武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厚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少宝,被告武某某、武某某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某某诉称:2012年农历8月18日,唐某某、武某某经人介绍确立婚约关系,并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四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期间,武某某、武某某父女先后收取了唐某某的彩礼11700元。‘婚后’不足十天,武某某即外出打工至今不归。现唐某某起诉要求武某某、武某某返还彩礼款11700元。

武某某辩称:钱是给小孩的,本人不知道情况。

武某某辩称:本人没收到过唐某某诉称的彩礼款,故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另外,要求返还陪嫁物品。

唐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户籍信息三份,并申请证人陈某、唐某某、王某出庭作证,各证人证言如下:

1、陈某的证言基本内容为:陈某是唐某某的亲老舅,作为唐某某一方的媒人,王某、王某某是主媒,陈某和唐某某是帮媒。唐某某、武某某结亲过程中,在2012年农历8月18订婚时,男方付给女方2万元,退回1000元;第二次起媒是2012年腊月26,付的6万元。两次都是陈某经手、并且是和媒人王某、唐某某、王某某四人一起去,放在武某某家当门的桌子上的。两次款项都是武某某当面拿走收起的。

2、唐某某的证言基本内容为:唐某某和唐某某是一个庄子户下的同姓,不是亲份的,与武某某不认识。两家结亲过程中,唐某某是陪媒。2012年农历8月18订婚时,男方付给女方2万元,当天晚上退回1000元给唐某某的;第二次是‘起媒’,在2012年腊月26,付给6万元。两次都是陈某拿的钱,唐某某和另外三个媒人王某、陈某、王某某四人一起放在被告家当门的桌子上的。两次都是有武某某接过去的。

3、王某的证言基本内容为:王某与双方都没有直接关系。王某是唐某某、武某某双方的媒人。在结亲过程中,2012年农历8月18订婚时,男方付给女方2万元见面礼,是下午三、四点钟吧,武某某拿过钱没有当我们面点数,当场就退回1000元给唐某某,当时有我们四个媒人和唐某某、武某某、武某某在场;第二次‘起媒’是2012年腊月26,也是下午三四点左右吧,付给6万元,没有退回;两次都是经过陈某拿的钱,都是我们四个媒人王某、唐某某、王某某四人一起放在被告家当门的桌子上的;第三次是‘上下车’钱,女方要4万元,具体干什么的也不知道,反正就是要这个钱。是王某和唐某某两人去的女方家,由唐某某给的这4万元,当场退回2000元,但是哪个退的记不清了,大概是武某某退的吧。

庭审中,武某某提供了陪嫁物品凭证四份。用以证实空调、冰箱、饮水机、洗衣机、手提电脑各一台,家具一套。

经庭审质证,武某某、武某某对唐某某提供的身份证、户籍信息无异议,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武某某、武某某对上述证人证言均有异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人证言中,关于‘订婚’时支付20000元、退回1000元,‘起媒’时支付60000元并且均由武某某收取的证言部分,能够相互印证且符合当地农村习俗,故该79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王某证言中关于‘上下车’钱4万元、退回2000元一节,系孤证,无其他证据佐证,故本院不予认定。唐某某对武某某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为:空调、冰箱、饮水机、洗衣机属实,电脑已由武某某带回了,家具系唐某某出资购买。武某某承认电脑已带回,但认为家具款由其交给唐某某去支付的。本院认为武某某现存唐某某处的陪嫁物品有空调、冰箱、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武某某主张家具部分系其出资购买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

综上,本院审理查明:唐某某、武某某经王某、王某某、陈某、唐某某四人介绍于2012年农历8月18日订婚时,唐某某家支付彩礼款20000元,退回1000元;2012年腊月26‘起媒’时,支付彩礼款60000元,合计79000元;双方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四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共同生活至2013年5月10日,武某某即外出打工,至今不归。2014年7月8日,唐某某起诉来院,要求武某某、武某某返还彩礼款11700元。武某某现存唐某某处的陪嫁物品尚有空调、冰箱、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当事人请求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如果属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在武某某与唐某某的婚约过程中,武某某、武某某收取唐某某彩礼款79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唐某某要求返还,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鉴于唐某某、武某某已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共同生活未满六个月且未生育子女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以返还65%即51350元为宜。唐某某主张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武某某要求返还陪嫁物品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某某、武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唐某某彩礼款51350元;

二、原告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武某某的陪嫁物品即空调、冰箱、饮水机、洗衣机各一台;

三、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740元,被告武某某、武某某负担6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厚根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朱 伟

婚姻  婚姻家庭  纠纷  

热门排行

热门合同
厦门易法通法务信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服务热线
可信网站身份认证 支付宝特约商家 网上交易保障中心 保障
关于我们 网站地图 隐私申明 闽ICP备09042048号-2 版权:易法通股份
关注导师
关闭

连续5天获取价值700元干货

Day1赠送 法务官针对所需合同制定法律风险提示版1份

Day2赠送 视频课程教《劳动合同填写指南》

Day3赠送 《公司章程范本》或《保密协议范本》1份

Day4赠送 法务官微信在线专业答疑1小时

Day5赠送 视频课程《社保入税争议处理》教避税秘诀

二维码

① 扫描左侧二维码,关注我个人微信

② 关注后,发送关键字“干货”2个字

③ 我给你发《劳动合同风险版》.doc

④ 每天找我要以上物料

title
二维码

微信扫描二维码

加我个人微信

法律问题,实时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