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表于:2015-05-25阅读量:(136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姑苏少民初字第0172号

原告佟某。

委托代理人樊凤奇,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关于原告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宋博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洁

离婚纠纷  律师  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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