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对于孙子是否具有抚养权?

发表于:2015-05-20阅读量:(2600)

陈某与武某某于2000年2月8日登记结婚,2002年12月28日生育男孩小武。2006年10月10日,陈某与武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小武随陈某共同生活。2012年,陈某带小武改嫁他人后生育一子。2013年5月11日,陈某与武某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自2013年6月15日起 小武随武某某共同生活。2014年10月5日,武某某因病去世,小武跟随其祖父母武某、施某共同生活至今。2015年2月10日陈某以小武系其亲生儿子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小武变更由陈某抚养。在庭审过程中,法庭征求小武的意见,小武当庭表示要随祖父母生活。那么小武应由谁来抚养更为适宜?祖父母对于小武有没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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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祖孙之间的法律关系

祖孙关系是指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子女由父母抚养,祖孙之间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下,祖孙之间也会产生抚养义务。祖父母对孙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条件是:

(1)孙子女的父母双方已经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双方均己丧 失抚养能力;

(2)孙子女未成年,需要抚养;

(3)祖父母具有抚养孙子女的经济负担能力。

以上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祖父母对孙子女的抚养义务。中国《婚姻法》第二十八条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许多家庭中,由于父母未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是在祖父母培养、抚育下长大成人的,只要教育得当,孩子均能健康成长。

二、分析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父母对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及顺序在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之前。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能力抚养或父母均丧失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即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是有条件的,是在特定的情况之下才发生祖孙之间的抚养关系,具有对父母子女间抚养关系的补位性质。

关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我国《婚姻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 规定,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下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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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陈某的前夫武某某去世死亡后,婚生子小武依法应由陈某抚养。但鉴于陈某离婚后改嫁他人又生育了一个男孩,陈某抚养两个男孩的能力较为有限。同时自武某某死亡后,小武一直由其祖父母武某、施某抚养,陈某未尽过抚养义务;且武某、施某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好,具有抚养小武的能力,他们对小武的抚养是基于陈某目前暂无抚养能力而进行的,因此,施某、武某抚养小武是有法律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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