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我安宁的天空

发表于:2015-05-15阅读量:(1896)

近期,杭州某小区为了防范高空抛掷物,专门拉起了一道60米长的“防抛网”。

城市摩登,高楼林立,在硬件设施不断完善,使人类生活更加美好的同时,也带来了高空抛物这一新式“出行高危”状况。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还我们头顶一片安全的天空,需要法律的及时出击。

一、对行人的法律保护

(一)法条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这是对高空抛物的法律规制。可以说是对其最有力的法律规制了。学理上称为建筑物抛掷物致害,有学者称其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住所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可要求可能造成危险的人员给予补偿。

该条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使用人。但并不是同一幢楼的所有住户都会成为补偿给付主体的。东面的抛物,只能是从东面高空抛掷的,住在其他朝向的住户无需进行补偿。客观要求是无法确定责任人。如果可以确定行为人,就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处理即可。并且能证明自己非侵权人的,无需补偿。

有人将其解释为共同危险行为,笔者是不赞同的。首先就是它的“补偿”上,与共同危险责任的性质不同。其次,共同危险是共同侵权,而建筑物抛掷物致害并非一种侵权行为,而是对损害结果的分担机制。

(二)积极作用

从法理上看,《侵权责任法》第87条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没有理论支撑,但从现实作用上看,该条款为解决当前社会存在的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1、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据,统一了裁判结果。《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出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解决了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为法院裁决提供了依据,保证了裁判结果的统一。

2、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责任分担上看,虽然建筑物使用人可能没有过错,但仍应当给付补偿,是对受害人利益的更大的照顾。通过这样的责任承担换取了对公共安全的维护,更有利于保障公共利益。

3、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这种补偿,可以间接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加强自我的意识,防止自身承担法律责任,也保护了行人的安全。并且是补偿而非连带责任和全部责任,且由各建筑物使用人分担,也不会给补偿人带来巨大经济负担。

二、对建筑物抛掷物致害责任的完善

城市房地产的迅猛发展,使得高空抛物成为和交通危险程度、发生频率相当的一种城市衍生品。构建强制保险制度实现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迫在眉睫。

保险的作用不但可以分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压力,也保障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并且弥补高空抛物“连坐”造成的审理难度和邻里不和谐。

可以将高空抛物致害设计为高空抛物责任保险。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指的是承租人或者其他建筑物实际使用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比较合理。并且可以尝试赋予受害人直接求偿请求权,防止救济不及时和程序繁琐造成的救助迟延,导致不正义后果。

高空抛物侵权应作为普通侵权行为处理,实行过错归责原则并切实加强对潜在的高空抛物行为的事前实时监管。同时,完善社会救济制度,特别是商业保险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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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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