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座位的变化看法治

发表于:2015-05-15阅读量:(2224)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新的庭审格局,即庭审时允许被告人和律师一同坐在一起开庭审理。这一探索与做法,是有利于审判公正的有益尝试。

5月5日,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新的庭审格局,即庭审时允许被告人和律师一同坐在一起开庭审理。据悉,这种“四方格”变成“三角形”的庭审布局,在浙江法院内尚属首例。

不知道我们是否可以联想到西方电影中的经典庭审现场。律师游走庭上,雄辩滔滔,震撼全场。被告人就坐在一旁,西装革履,神态自若。不了解英美庭审设计的人还以为他是律师助理之类的人物呢,还可能盯着屏幕满场找“犯人”在哪里?

不过是小小的位置的改变,真的就是可以高歌的法治新胜利,屁股挪了个地方,有什么大惊小怪的,至于这样“上纲上线”吗?

笔者认为,座位的改变本身是没什么特别的。难道法院只是吃饱了没事干,换换座位玩吗?我们应当透过位置位移的形式变化透视背后的法理。

一、被告人移驾的作用

穿西装而不是囚服参加庭审,开端于薄熙来案。而薄熙来也并未与律师同席而坐。像镇海法院这样庭审时允许被告人和律师坐在一起,不仅能让被告人因为与律师在一起获得安全感,同时也能与律师及时沟通,更好地为自己辩护。更为重要的是,让被告人与律师坐在一起后就将庭审“四方格”布局变成“三角形”平衡布局,有利于法官去除先入为主地视被告人为罪犯的心理意识,有利于法官更好地中立审判,从而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法治观察

法律发展的过程,特别是刑法发展的进路,始终围绕着“审—诉—辩”三方展开的。古代,有“三不管”诉讼模式的,指的是像民事案件一样,国家不主动追究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而由受害方自行救济。这就要求“全民皆律师”。而事实上办不到。还有“大包办”诉讼模式的,意思是国家包揽了控诉和审判罪犯的职责,并且同一由行政官员审理。又诉又判,为了“办案如神”,至少是“大公无私”,官员能只能认为地每案必判,免得落人“业务不精”的口实。而“诉——辩”的关系是,你强我弱。因此,被告人的地位高低也作为判断审判公正合理性的一个标准。

“大包办”模式下,被告人实际上在审理环节就被剥夺了诉讼主体的资格。古装剧里同样经典的场景是:审理官员拍完惊堂木,大喝一声“带人犯”。看看吧,还没审理,就在称呼上定了罪。现代法治理念的刑诉原则要求“审—诉—辩”呈金字塔结构。法官中立,至于塔顶,“诉”“辩”双方平等对抗,“见招拆招”。

现代社会,国家控诉成了刑案诉讼的主要方式,因此,在刑诉中,即使被告人犯下滔天罪孽,然而,相比于国家机器的震慑力和强势地位,被告人实际处于弱势的一方。我们不能将国家的地位降低为“平民”,因为这样不利于国家高效强有力地控诉犯罪,因此要保持审判天平的诉权平衡,我们必须在被告人一端不断添加合乎法治价值的砝码。

位置的变化,彰显法治思维的变化和升级。法官不能先入为主的给被告人定罪,防止实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的权利。检察院不能自以为大,主导审判。而被告人也无需畏畏缩缩,不敢说话。

一个小小的庭审结构的变化,体现法治思路的革新,司法权威的加强,法治信仰的推销,要让人在现实中感受到。以此表达程序正义的价值情感。

我们沉积了多少冤案,被曝光了多少,解决了多少。几年来被发掘出来的冤案,十有八九法院没认真审,律师没认真辩,而检察院又太“认真”主导审判。事实不清可以定罪,证据不足可以定罪,甚至可以编造事实与证据,屈打成招。如果一开始就重视庭审的结构设计,从原则上传递尊重犯罪嫌疑人权利与 “疑罪从无”的法治信号,无疑不会造成让司法系统、受害者和涉案人员多重伤害的悲剧。

目前,镇海法院这一举措并未大面积推广。然而,笔者认为,它将开启刑事诉讼形象的转型,至少是从观念上引导司法工作人员关注被告人权利,秉持公正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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