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观察:无书面协议的个人合伙

发表于:2015-05-13阅读量:(2558)

个人合伙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状况下产生的特殊的经济体形式。在民商活动领域大量存在。合伙的高风险和信用连接关系也使得合伙的法律解纷机制变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是在立法和实务的基础之上来探讨个人合伙的相关法律问题的。

一、个人合伙的法律保护

我国有《合伙企业法》,也有中外合资与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目前尚无一部专门的个人合伙法律,其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这些法律显得相当陈旧和不成体系。对处理实务上的个人合伙纠纷裨益不大。

二、个人合伙构成要件

从上述法律析出相应的个人合伙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是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为前提,二是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三是合伙必须由合伙人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享利润,四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责任。

分析上述构成要件,我们知道,合伙协议是个人合伙的“宪法”,一切的利益分配、损失承担、业务扩展、入伙退货都依据合伙协议。该协议一般是书面协议,当然,非书面协议是否有效,我们留待下文分解。合伙事业的进行,一般是由合伙人进行共同的经营维护管理。当然,是否都实际参与经营和利润分配是否均等,法律赋予各合伙人自愿协商的权利。

三、无书面个人合伙的法律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个人合伙个人通常均会签订书面协议,即合伙协议书,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在出现纠纷时也不至于手足无措。但也有部分个人合伙无书面合伙协议,无书面合伙协议时如何认定个人合伙关系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时,如果: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个人合伙情况进行了核准登记的,且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有类似公示的效果,但是法律毕竟未明确规定登记可以对无书面合伙协议的个人合伙的合伙关系的确定效力,因此实务当中必须有其他证据来证实合伙关系的存在。如果可以证明合伙人提供了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等条件的,可以确立合伙关系。

(二)在无书面合伙协议又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在具备合伙个人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条件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双方具有合伙关系。该情况下必须具备上述两个条件,才能确立合伙关系。

所谓“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应当理解为:第一,两个证明人应当与合伙无利害关系,即该证明人不得有与一方有亲属、朋友关系或也可参与合伙利润分配等存在作证不利于另一方的情形;第二,无利害关系人应是曾参与、见证过合伙协商过程,知晓合伙的具体内容,对合伙形成合伙约定清楚、了解的人,而且该无利害关系人并非只是听某一合伙人说过或从第三人处听说过有合伙一事。

依据证据法原理,“谁主张谁举证”,证明个人合伙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证明上述代征事实的存在。即应当提出具备相关条件和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司法的证据审查中,必须对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词予以真实性判断,决定是否采信该证据材料。

在无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对个人合伙关系的认定对双方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一旦认定个人合伙关系成立,也就意味着主张个人合伙关系成立的当事人取得了合伙人地位,实质影响当事人的权益,不能不慎之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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