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务指南 - 离婚事务 -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注意事项
发表于:2015-04-22阅读量:(3561)
实践中,多数夫妻会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形式对婚前财产进行分割。以下是专业律师对于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注意事项的建议,希望能够给人们一些提醒。
1、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均不能对另一方采取隐瞒、欺诈、胁迫的方式,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
2、婚前财产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合法拥有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婚前财产协议的客体。
3、婚前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4、口头的婚前财产协议在下面两种情况也应成立:
(1)夫妻双方对口头协议的效力均无异议。
(2)能证明双方有口头形式的协议且一直履行。
5、结婚后可签署婚内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6、婚前财产协议即使没有公证也具有效力。
只要婚前财产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使不经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对婚前财产协议做公证更为保险,尤其在是一方丢失协议的情况下,公证机关保留的协议将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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