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多次炒卖仍属个人财产吗?

发表于:2015-04-22阅读量:(2927)

婚前房产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仍属于个人财产,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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