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拒付农民工7万元工资,属于犯罪吗?

发表于:2015-04-21阅读量:(2845)

近日,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第一次运用劳动报酬罪名宣判一起案件。据悉,2013年,杨某旺与湖南省新宁县某水泥公司签订了10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项目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雇请21名外地农民工在工地上帮其做事。2014年1月24日杨某旺从该水泥公司领走了工程款31万元便携款离开新宁县,欠14名民工工资7万余元。这些农民工追薪不成,便上访到新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宁县人社局经多次联系和责令支付,杨某旺仍拒不支付。随后,新宁县公安局对杨某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立案侦查。2014年5月12日,杨某旺在溆浦县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4年5月30日被新宁县检察院逮捕。杨某到庭后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支付所欠民工的工资。那么包工头拒付农民工工资,属于犯罪吗?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企业和自然人。 企业系指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自然人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自然人(尤其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两户一伙”) 。

(二)主观要件:故意。包括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

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

3、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

4、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三)犯罪客观方面:在犯罪客观要件方面,应既有危害行为又有危害结果,且两者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般需满足: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数额较大。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构成的绝对值范围。应比照职务侵占罪的入刑标准,即逃避或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构成“数额较大”,应予追诉;

3、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包工头拒付农民工工资,属于犯罪吗?

本案中,杨某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由于杨某认罪态度良好,也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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