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聂树斌案复查看辩护律师的阅卷权

发表于:2015-03-19阅读量:(2107)

3月17日8时30分,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陈光武进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阅卷,并被允许拍摄和复印聂树斌案及与该案有关的全部原始案卷材料,共计17本。律师李树亭认为,依据阅卷内容,可以初步判断“聂案程序存在严重错误”。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是我国法治建设进步的具体体现。那么,我国关于辩护律师阅卷权都有哪些规定?

1、为什么律师要有阅卷权?

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职责要靠推翻侦查机关取得的不实证据和反驳检察院的不当指控来完成。要否定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所说的事实和理由,庭审前律师必须要知道控方掌握了什么材料。因此,阅卷工作十分重要。

2、律师阅卷权的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律师法》三十四条均规定了律师拥有阅卷权:

(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2)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3、律师阅卷的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发布《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刑事案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作了列举性详细规定:第四十七条,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

其中可以查阅的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在法院审理阶段,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了解案情。其他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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