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辜遭殴打,且看寻衅滋事罪的有关问题

发表于:2015-03-19阅读量:(2632)

2011年1月20日22时许,受害人刘某在福安市湾坞镇湾坞村新兴街王某的店铺吃点心结束后站在店门口漱口,此时林某与另一名男子推着一辆二轮男式摩托车经过王某店铺门口时不慎摔倒在地。林某与另一名男子将摩托车扶好后,林某怀疑刘某取笑他们,便不由分说上前殴打刘某,此时在王某店铺吃点心的叶某知道后,也一起上前殴打刘某。刘某被打倒在地,爬起来后往湾坞镇市场方向跑了30米左右,正准备打电话报警时,叶某等人又冲上来殴打刘某,后经法医鉴定,刘某的伤情属轻伤。据此,我们禁会发问,什么是寻衅滋事罪,它有什么表现形式?小编就带大家来看看寻衅滋事罪的相关问题。

一、寻衅滋事罪的概念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

寻衅滋事罪的外在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司法解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1、在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的;

2、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三人以上轻微伤的;

3、追逐、拦截、辱骂他人、致使他人无法正常生活、工作,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4、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任意损毁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1万元以上的。

因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中的四项行为之一而构成其他更重罪行,以重罪论处。

(二)非法插手民间纠纷,殴打他人的,以随意殴打他人论;强行收取各种形式保护费,或者非法插手民间纠纷,以强迫手段索赔、讨债、从中牟利的,以强拿硬要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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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  刑法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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