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作社,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表于:2015-03-16阅读量:(3111)

两年前, 平原县汇鑫粮食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农户带资入社给付固定红利高于银行存款利息为诱饵,吸收以平原县各乡镇信用社共计45名信贷员为业务员,变相非法吸收各乡镇村民存款计700余户,共计近1700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1500万余元。

非法集资在农村的案件不断增多,其社会危害十分严重。此类犯罪模式有几个特点,其中发展农村代办员进行宣传,以高额提成等方式发展熟悉当地情况的代办员,展开虚假宣传活动,引诱群众投资,是这类犯罪案件共同的特点。截止目前,以农业合作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在全国已立案数百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亿元。

1、真正的农业合作社是什么经营模式呢?

农业合作社全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2、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对后一种情况,《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使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人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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