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男子起诉离婚获赔偿

发表于:2015-03-16阅读量:(2830)

给“儿子”买保险买房子,最后却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备受打击的男子刘某,向广德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近日该案审结。女方严某须返还刘某为“儿子”花费的抚养费,双方为儿子所买的保险和房产,也应由女方将男方付出部分退还。其他财产和债务依法分割,同时,法院还确认女方赔偿男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一、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个新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应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因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并且对其他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

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因配偶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由此受到财产损害外,对其精神的损害也是巨大的。其中包括对婚姻生活的绝望、将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子女的痛苦以及由于离婚而导致的社会评价降低等。还须注意一点,即有离婚的发生,才使受害方取得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2)违法行为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所以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指以下四种情形:a重婚。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c.实施家庭暴力。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引起的客观联系。时间上,因在前果在后。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另一方因离婚而使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原因。如果过错行为未导致离婚,则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4)主观上具有过错

过错是无过失方提出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过错标志着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的轻慢,以及对义务和公共准则的漠视。”过错在范围上是有限的,指上述四种行为,并非所有导致离婚的情况。不能将过错理解为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而最终离婚的一般过失。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在离婚案件中主要表现为故意。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以客观的行为过错来承担赔偿责任,是简单而客观有效的。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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