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公章签名,涉及多个罪名

发表于:2015-03-11阅读量:(2614)

武汉3月11日电 因借钱炒期货亏损近千万,为了“填凼子”, 男子杜某伪造公章和他人签名,编造各种谎言骗人钱财。10日,武汉市江岸区警方宣布破获一宗涉案金额达2800万元的系列诈骗案。杜某承认了其伪造“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公章,冒充该公司负责人签名,以借款的名义诈骗彭某朱某、阮某、华某等人2800万元的犯罪事实。他交代,由于 借钱炒期货亏了近千万,为了“填凼子”,他编造各种谎言四处“借”钱,拆了东墙补西墙,结果却是欠债越来越多,他关掉了手机,潜逃至襄阳、杭州等多地躲债。杜某的行为构成了哪些罪?

1、诈骗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量刑标准?

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三)主体要件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综上所述,杜某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使用了欺诈手段,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已经构成了诈骗罪,应依法处置。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那么,杜某伪造“B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公章,冒充该公司负责人签名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应当立案。该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

因此,杜某的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应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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