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剁手党”的春天来了,消法有了新助手

发表于:2015-03-11阅读量:(2068)

去年3月15日起执行的新《消法》已经一岁了,当中的风雨路程,“剁手党”们都亲身经历,虽然新消法出台了很多利于网购消费者的规定,除规定网购7日内无理由退货外,还修订或新增了欺诈消费者“退一赔三”、个人信息权保护、举证责任倒置以及格式条款强制交易无效等条款。但这一维权新武器在解决实际消费纠纷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难点和障碍,部分消费新权益的落实尚有“力不从心”之处。

1、新消法有了新助手

今年3月15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将作为新消法的配套规章开始施行,与此同时,1996年3月15日出台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根据《处罚办法》,商品已拆封不得作为拒绝退货的理由,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消费者合法要求的商家最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处罚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维权的可操作性,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网购等7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

2、《处罚办法》的新亮点

(1)无理由退货多道保障

根据《处罚办法》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如果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15天后还不办理退货手续,或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2)霸王条款属合同违法行为

“货既售出,概不负责”“公司对此次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诸如此类的条款规定将在《处罚办法》施行后,一概视为合同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新消法将经营者的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与格式条款一起作并列表述。因此,《处罚办法》参照《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将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对相关行为按照行政规章的权限设定了如上同等的处罚。

3、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处罚办法》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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