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任性,行政法新旧对比

发表于:2015-03-11阅读量:(2077)

中央提出的“四个全面”中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的公平公正,是社会公平的底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省高院院长齐奇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多方面的,通俗的讲法就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个笼子靠什么编织起来,就是法律,就是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块就是要让政府有权不能任性。

他表示,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我们预计,所谓‘民告官’的官司会大幅增加,因为新法对案件的受理范围做了扩大,对立案的时间流程等也做了很多调整,其中提到符合规定的要马上立案。”齐奇表示,“这样一来,估计各级法院受理的民告官的案子会大增,目前省内已经有不少地方政府请我们去给他们讲课,关于新的行政诉讼法出来之后,政府应该如何积极调整,我们说,最重要的,当然是要依法办事。”

行政法新旧对比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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