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付款,没有催款便单方解除合同,该合同还是否合法有效?

发表于:2013-03-20阅读量:(2824)

案情:2010年8月,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2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11年6月至2012年4月,甲和乙在上述土地上建成了四层楼房一幢。2012年10月27日,甲与丙约定甲将其在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中的份额转让给丙,丙应于2012年11月5日前付清全款,甲应协助丙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2012年11月5日,丙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甲亦无向丙催付上述款项。2012年12月,丙通知甲要求其领取房地产转让款,未果。之后甲两次向丙发函要求解除双方于2012年10月27日签订的合同,被拒。2013年1月,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合同合法有效。甲则认为,丙没有按约付款致使其合同目的落空,该合同已终止。据此甲解除合同有理,请求法院驳回丙的诉讼请求。请问:迟延付款,没有催款便单方解除合同,该合同还是否合法有效?

解答: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本案中,甲在丙没有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并未先向丙催告,而是直接通知丙要求解除合同。这一做法违法了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因此合同还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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