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单位的报道对他人构成侵权,受害者如何维权?

发表于:2013-03-18阅读量:(2689)

案情:甲新闻单位的记者李某在报道关于张某的新闻时,在文字旁画了一幅关于张某的漫画。该漫画对张某的人格形象进行了丑化,极大侮辱了张某,使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请问:张某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解答:根据《民通意见》140条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甲新闻单位的记者李某在报道中的漫画对张某进行了丑化,并导致张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李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造成精神损害,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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