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得拆迁款共建房,签订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无效?

发表于:2013-02-20阅读量:(5799)

案情:甲乙两人系邻居,为了多分得拆迁补偿款签订合作建房协议,约定:共同建房600平方米,共同投资,开发以后,这60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款共同平分。协议签订后。甲投资7万元与乙一起建筑了房屋590平方米。2012年6月13日,甲和乙共同建造的房屋被开发商拆迁,每平方拆迁补偿款为750元,共获得补偿款442500元被乙一次性领取。甲多次向乙索要一半的补偿款,无奈诉至法院。乙辩驳:1、两人不存在合伙建房事实,甲声称的投资7万元用于建房,实际上是乙向甲借的款(没有借条);2、二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请问:甲乙两人的合作建房协议是否无效?

解答: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甲和乙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是一种合伙法律关系,该协议并未改变被告的宅基地土地用途性质,且开发商在拆迁开发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了征收费用,该协议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有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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