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伤势加重,可否请求法院变更调解协议?

发表于:2013-02-20阅读量:(3152)

案情:2012年6月20日上午,一妇女李某在沿一公路由东向西骑自行车时,被同向行驶的于某所驾大货车撞倒,致李某左足受伤。此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于某负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不负责任。同月22日,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由于某一次性赔偿李某1167.13元,李某丈夫代李某在协议上签了字。当日,于某按协议将赔款1000元交付给了李某本人。同年6月28日,李某因伤势加重,由于某陪同前往医院进行了治疗,被诊断为左足软组织挫伤伴感染,共住院22天。出院后,李某与于某之间就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赔款数额问题产生争议,引发了诉讼。请问:李某可以请求法院变更调解协议吗?   

解答:可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李某作为一个近50岁的农村妇女,缺乏起码的医学知识,在医生未作准确诊断的情况下,要其弄清表皮伤还是软组织挫伤是十分困难的,因而对伤势性质产生误解判断,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调解协议。

易法通解读: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时,在住院费紧张的情况下,可以与对方协商先给予一部分赔偿,然后在病情有所转机时再详谈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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