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中股东再投入的资金 是“增资款”还是“股东借款”? 不明确约定性质 投资后不仅得不到股东权益 还可能收不回钱!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签订代持股协议时,对于各项条款如果未加仔细考量,双方权利义务未予明确,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未加防范,又或者缺乏合适的违约条款……代持股协议处处是“坑”,实际股东如何有效“防坑”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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